中國科學技術部30日發(fā)布《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規(guī)定(試行)》,旨在規(guī)范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嚴肅處理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的評審環(huán)境和風清氣正的創(chuàng)新生態(tài)。
該規(guī)定明確,評審工作包括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科研項目、創(chuàng)新基地、人才工程、引導專項和科技獎勵等科學技術活動中涉及的評審、評估、評價、論證、驗收、監(jiān)督檢查等。請托行為是指在科學技術活動評審過程中,相關單位或個人以直接或間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評審組織者、承擔者及其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等尋求關照、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探聽尚未公布的評審專家信息、評審結果等和未經公開的評審信息;二是為獲得有利的評審結果進行游說、說情等;三是投感情票、單位票、利益票等,搞“人情評審”;四是為他人的請托行為提供幫助、協(xié)助或其他便利;五是以“打招呼”“走關系”或其他方式干擾評審工作、影響評審結果、破壞評審秩序的請托行為。
該規(guī)定指出,實施請托行為的,禁止在1-3年(含3年)內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向多人請托或多次實施請托的,禁止在3-5年(含5年)內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惡劣的,禁止5年以上直至永久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有組織實施請托行為的,從重處理。
對涉及請托行為的評審專家,視事實、情節(jié)、后果和影響作出如下處理:一是對主動報告且未接受請托行為的,不予處理。二是對主動報告但仍搞“人情評審”的,禁止在3年內(含3年)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三是對隱瞞不報的,按接受相關請托進行處理,禁止在3-5年內(含5年)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惡劣的,禁止5年以上直至永久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對干擾、妨礙調查的,從重處理。
對涉及請托行為的評審工作人員,視事實、情節(jié)、后果和影響作出如下處理:一是對主動報告且未接受請托行為的,不予處理。二是對隱瞞不報或主動報告后仍干預評審或施加傾向性影響的,調離評審管理工作崗位,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追責問責。對干擾、妨礙調查的,加重處理。情節(jié)嚴重,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的,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處理。
對因請托行為所獲得的科研項目、創(chuàng)新基地、人才工程、引導專項、科技獎勵等,一經查實,予以撤銷,并追回專項經費、獎章、證書和獎金等。
對請托行為相關責任人的處理結果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對給予處理的評審專家,應當及時從專家?guī)熘谐U埻行袨樨熑稳松嫦舆`反黨紀政紀、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規(guī)定(試行)》還提出建立評審誠信承諾制度??茖W技術活動申請者應在提交申報材料時,明確承諾不以任何形式實施請托行為;評審專家應簽署承諾書,承諾不接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請托,且對收到的請托事項均已按要求主動報告;評審工作人員應簽署承諾書,承諾不干預評審或向評審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
該規(guī)定要求,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收到請托的,應當及時主動向評審組織者、承擔者或有關監(jiān)督部門報告,并提供相關線索、證據等。未及時主動報告的,一經發(fā)現(xiàn),按接受相關請托進行處理。
評審組織者、承擔者應當全面、如實、及時記錄請托情況,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評審組織者、承擔者在評審工作過程中發(fā)現(xiàn)請托情況,應當及時啟動相應預案、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評審工作依規(guī)有序開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