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在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后,共同生活時間很短,一方在提出離婚請求的同時,可否要求返還全部彩禮?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類似案件,在準許雙方離婚的同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彩禮20000元。
程某與賀某于2017年6月相親認識,2018年正月訂婚,2018年8月辦理結婚登記。見面禮、訂婚錢、彩禮及“三金”……按農村習俗共花費17萬余元后,程某終于娶到了夢寐中的新娘,但這樁婚姻只維持了短短幾個月的時間,夫妻感情就發(fā)生破裂。 程某將賀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其與賀某離婚,并要求賀某返還所有彩禮17萬余元。
法官審理后認為,原告訴求與被告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雙方離婚。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全部彩禮,因雙方結婚一起生活的時間短,故被告應返還部分彩禮為宜。關于原告主張返還的彩禮明細,根據(jù)本地風俗習慣,訂婚時給被告及被告父母的錢,結婚時給被告的錢及離娘禮、開合禮費用,共計66000元,可以認定為彩禮。原告主張的其他費用,系訂婚、結婚時贈予給被告及被告親屬的費用,該部分錢款不屬于彩禮。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轉賬、發(fā)紅包等費用,系雙方在交往過程中贈予給被告的錢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這部分錢款,不予支持。綜合案件實際情況,被告應當返還原告彩禮35000元為宜。兩人結婚時,被告添置了嫁妝,總共花費45000元左右,雙方同意將嫁妝折價處理。根據(jù)雙方意見,最后法院判決,嫁妝歸原告所有,折抵嫁妝價值之后,被告應再返還原告彩禮20000元。
關于彩禮,司法實踐中一種觀點認為彩禮是附條件的贈與,就是男方以女方將來與自己結婚為條件,對女方的贈與。根據(jù)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jié)性交往時的贈與。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