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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無人機墜毀 消費者狀告商家協商無果誰之過

廣州日報 | 2019-11-26 16:49:15

無人機(資料圖片)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邱偉榮 通訊員李璽迪攝

“啾——啪!”無人機突然從天墜落,是操作不當造成的碰撞事故?還是無人機質量問題?為此,“飛手”與無人機銷售公司對簿公堂討說法。孰是孰非,到底誰該為墜毀的無人機負責?本案歷經一審、二審,近日有了最終判決結果。

無人機二次墜落

消費者狀告商家

95后青年小肖是一名“飛手”即無人機愛好者,2017年底,他在某網絡購物平臺向大某公司購買了一架航拍無人機,便開始了無人機拍攝的“探險之旅”。誰知幾天后,無人機從天墜落。小肖找回無人機后,趕緊聯系大某公司在線客服,并按客服指引將無人機郵寄回大某公司維修。經公司檢測分析,確認無人機掉落是由于硬件問題導致斷電掉落。大某公司免費維修后將無人機寄回給了小肖。

無奈幾天后,小肖再次聯系公司在線客服,稱又發(fā)生了相同的“墜機”事故,并將摔壞的無人機郵寄回公司維修。但這一次,公司的檢測報告認為,根據數據分析,無人機是在上升中發(fā)生碰撞導致的墜落。小肖對此表示不能接受,認為無人機并無發(fā)生碰撞,而是在升高中直接掉落下來的。

雙方經協商無果,小肖以無人機存在質量問題導致飛行中墜毀為由,將大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貨退款并賠禮道歉。

墜落原因是人為碰撞

還是產品質量問題?

法庭上,大某公司出示了從無人機內存導出來的照片。照片顯示,無人機第二次墜落時,起飛地點是在一棟并不寬敞的樓頂上,房屋處于一片緊密的自建樓群中,所在房屋屋頂及其旁邊有小閣樓、橫豎交織的竹竿、鋼管等。庭審現場還從小肖手機導出了無人機數據進行分析演示,雙方均確認事故發(fā)生時無人機的XYZ加速度值同時發(fā)生突變。

大某公司認為,這恰恰證明無人機是在三個方向上受到外力影響,即與障礙物發(fā)生了碰撞而導致墜落。大某公司為證明所售無人機不存在質量問題,還提供了相關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檢測報告、產品合格證、數據分析結果報告、免責聲明和安全操作指引、用戶手冊等。

小肖則向法庭提出對無人機的產品質量進行鑒定,但相關鑒定機構均答復無法進行鑒定。

兩次事故原因不同

法院判決駁回訴求

荔灣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前后兩次事故報告顯示,第一次事故發(fā)生時,所有數據全部斷開,之后無數據顯示;第二次報告則顯示事故發(fā)生時仍有數據的波動,因此可以認定兩次事故是不同原因造成的。

究竟無人機第二次墜落的原因是什么?首先,根據涉案無人機的用戶手冊載明,飛行環(huán)境需選擇開闊、周圍無高大建筑物的場所,保持在視線內控制,遠離障礙物、人群、水面等。原告在樓頂進行飛行航拍,這不屬于開闊場地,其在操作無人機的過程未盡到審慎義務,雖其抗辯未收到被告配套的《免責聲明和安全操作指引》和《用戶說明》,但原告作為無人機的操作者,應有義務提前了解無人機相關操作指引和說明。

而且,被告的分析報告數據雖與雙方確認的數據存在細微差別,但雙方均確認事發(fā)時,無人機的上下、前后、左右的三個加速度值均發(fā)生了突變,對于這種突變,被告作出了合理的解釋。結合原告的試飛環(huán)境及被告的數據分析報告、雙方的陳述等,推斷事發(fā)時原告的無人機與周圍的障礙物發(fā)生碰撞的可能性極高。

鑒于原告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操作符合用戶手冊要求,亦無證據證明涉案無人機存在質量問題的相關證據,法院為此判決駁回原告小肖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小肖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廣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貼士:

發(fā)現質量問題 盡早換貨或退貨

荔灣法院民事審判一庭法官付瑾指出,無人機是一種新事物,目前國內尚無統(tǒng)一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其產品質量,無人機“飛手”“飛友”的操作技術參差不齊,近年因無人機質量產生的糾紛,無人機擾航、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頻頻發(fā)生。

為保障消費者自身權益,無人機購買者應選擇購買質量信譽有保障、安全性能高的品牌和商家,在發(fā)現存在質量問題或安全隱患時,應盡早向商家提出換貨或退貨要求。

同時,為安全飛行,作為一名“飛手”,應該全面了解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飛行的規(guī)定規(guī)則。比如,應自覺履行實名制登記要求,了解無人機操作的風險,熟悉無人機的性能特點,嚴格遵守禁飛區(qū)域、高度、時間規(guī)定等,并切實按照無人機的操作規(guī)程和指引進行飛行。

  • 標簽:網購無人機墜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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