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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法呼之欲出 三種情形或將被撤銷學位

法治日報 | 2021-03-30 10:03:18

為完善我國學位法律制度,促進研究生教育事業(yè)發(fā)展,提升學位工作質量,按照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部署,教育部研究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日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治日報》記者了解到,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共7章38條,對法律的適用范圍、學位管理體制、學位授予程序以及學位質量保障與救濟等方面內容作出規(guī)定。依據(jù)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國務院設立學位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學位授予工作。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向記者介紹說,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是從現(xiàn)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修改而來的。學位條例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教育領域的第一部法律。

“通過完善學位法律制度,進一步規(guī)范學位授予活動,保護學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學位制度的實施,將有利于促進我國教育事業(yè)高質量發(fā)展。”儲朝暉說。

學術不端成高等教育一大“頑疾”

征求意見稿指出,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分為學術學位、專業(yè)學位等類型。

學位是證明學生在相應學科的知識、能力和學術水的重要標志,但一直以來,論文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屢見不鮮,甚至成為高等教育領域的一大“頑疾”。

2019年被曝出的演員翟天臨學術不端事件就是典型案例。

因直播中一句“知網(wǎng)是什么”,翟天臨的博士學位受到網(wǎng)友質疑,后經(jīng)相關部門及北京大學的調查,翟天臨博士研究生在學期間發(fā)表的一篇論文中的關鍵表述使用了其他專家的觀點,但未作引用注釋說明,存在學術不端情況,最終撤銷了翟天臨的博士學位。

“論文抄襲行為不僅是造假方缺乏誠實守信的體現(xiàn),更會給其他學子帶來極其惡劣的不良影響。”天津外國語大學國際商學院教授李名梁指出,對于抄襲者,這種行為如果僥幸未被發(fā)現(xiàn),對于其他學生會產(chǎn)生不良風氣,大家不再去潛心做學問,有什么問題盡管“參考”同行就可以了,會影響整體的學和探索氛圍,不利于學術研究的進一步開展;對于被抄襲者而言,自己的成果被剽竊,是一件非常受打擊的事情,會直接影響自己在學術研究上的積極

李名梁還發(fā)現(xiàn),有些學生為了追求論文的低查重率,對于一些抄襲的內容反復修改語言表達和段落順序,造成論文欠缺邏輯,還有的學生甚至會在寫作過程中主觀編寫調查數(shù)據(jù)、杜撰應用文獻等。

對此,儲朝暉指出,學術造假、學術不端不僅僅是誠信和公的問題,更是破壞了整個學術環(huán)境的健康發(fā)展,與學術研究理論相違背,不利于整個學術界的創(chuàng)新,阻礙科研技術的進步。

三種情形或將被撤銷學位

針對學術造假、學術不端的問題,征求意見稿提出,學位申請人在學位授予單位學期間以及學位申請、同行評閱、答辯過程中存在學術不端、作偽造假等行為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學位的決定。已經(jīng)獲得學位者,在獲得該學位過程中如果存在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存在嚴重剽竊、偽造、抄襲、數(shù)據(jù)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質量不符合標準的;以冒名頂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或者畢業(yè)證書的;在學期間存在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經(jīng)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由學位授予單位撤銷學位,收回或者宣布學位證書無效。

“這是征求意見稿的一大亮點。”儲朝暉指出,現(xiàn)行的學位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學位授予單位對于已經(jīng)授予的學位,如發(fā)現(xiàn)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情況,經(jīng)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但該規(guī)定過于原則化,不利于實踐中對學術不端等行為的打擊。征求意見稿不僅直接落實到學位申請人,同時列舉了學術不端、學術造假的具體情形,標注了紅線,提高了法律震懾力,有助于日后的實踐落實。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也為學位申請人提供了申辯機會。規(guī)定學位授予單位在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決定前,應當聽取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的陳述和申辯。

建議推進高校自授學位

事實上,針對論文抄襲等問題,教育部門也多次出臺相關規(guī)范進行打擊。比如,教育部印發(fā)了《本科畢業(yè)論文(設計)抽檢辦法(試行)》,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啟動本科畢業(yè)論文(設計)的抽檢試點工作,抽檢每年進行一次,抽檢對象為上一學年度授予學士學位的論文,抽檢比例原則上應不低于2%。

征求意見稿中的相關規(guī)定,能否徹底遏制學術不端這一“頑疾”?對此,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給出了謹慎樂觀的態(tài)度,他認為雖然征求意見稿相比現(xiàn)行的學位條例增加了很多內容,但有一個關鍵問題被回避了,那就是推進高校自授學位。

熊丙奇指出,一直以來,我國的學位管理系統(tǒng)由國家、地方、學位授予單位三級組成,國家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將學位的授權審核、學科專業(yè)的設置、學位的評定、證書的發(fā)放等內容都納入國家統(tǒng)一的行政計劃中。而從國際經(jīng)驗來看,很多國家都是由學校自主授予學位,這種做法不僅不會導致學歷泛濫,反而還會極大提升學校的把關責任。

熊丙奇解釋稱,在當前國家統(tǒng)一授予學位的制度下,獲得學位授予權的學校、機構事實上是代表國家授予學位,不會過多重視培養(yǎng)質量,因為授予的學位都是國家承認的,學校并不需要對培養(yǎng)質量負責,這是導致混學位現(xiàn)象存在的根本原因。在實行學校自主辦學、自授學位的學位授予制度下,大學必須對培養(yǎng)質量負責,學生選擇高校也必定從追求一張文憑轉向關注獲得的教育,也有助于改善我國高校“千校一面”的情況。

儲朝暉對此表示認同。

“根據(jù)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中國學位管理體制分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省級學位委員會、高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以及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的若干分委員會,依然維持原有的國家學位形態(tài)。”儲朝暉認為這一體系雖然與現(xiàn)行行政體系相配套,但行政層級較多、權力鏈條較長,客觀上造成專業(yè)權力在確保學位質量的各環(huán)節(jié)都存在巨大難度,容易給學術不端留下可乘之機。

“在所有學校的學位仍是學位委員會授予的情況下,事實上是從上到下的多主體承擔學位質量責任,就難以避免有些學位授予點對外‘吃大鍋飯’,沒有對自己頒發(fā)的學位質量負責到底的責任意識;在內部管理中,與學位授予者教育、培養(yǎng)、評價相關的各環(huán)節(jié)責權邊界劃分不清,出現(xiàn)相互掣肘的現(xiàn)象。”儲朝暉說。

儲朝暉發(fā)現(xiàn),此次征求意見稿使用了“依法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經(jīng)批準成為學位授予單位,獲得相應學科、專業(yè)的學位授予資格成為學位授予點,可以根據(jù)所獲得的權限授予學位”這樣的表述,但并未明確學位究竟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予,還是學位授予點授予,這一關鍵問題的處置尚不夠明晰,而這正是推進高校自授學位的關鍵所在。

針對高校自授學位,此前已有嘗試。2018年4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印發(fā)《關于高等學校開展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工作的意見》及名單,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20所高校獲準開展學位授權自主審核。

但儲朝暉指出,實踐中高校依然受到較多的限制。如何更積極地貫徹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要求,淡化學位授予工作高度行政化的直接管理和嚴格的計劃管理,同時充分尊重學位授予單位的自主與裁量權,從體制機制設置上,讓高校承擔更多學位質量責任,讓學位質量與自身的信譽以及生存發(fā)展機會建立更加直接的關聯(lián),是從源頭上消除學術不端的關鍵。這既是學位法修改需要進一步探索的方向,也是中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難以回避的問題。

  • 標簽:學位法,撤銷學位,三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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