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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跡留名涂鴉亂象頻發(fā) 專家建議明確懲罰性賠償制度

法治日報 | 2020-09-01 08:24:46

損壞后600年也難恢復的丹霞地貌,又被刻字了。

近日,陜西榆林靖邊龍洲丹霞地貌核心景區(qū)外被人為破壞,一對情侶將名字和心形符號刻在巖石上,刻字落款時間為8月21日。對此,景區(qū)管理部門和景區(qū)警務室已經介入調查,警方已傳喚當事人并進行了約談。網友拍攝的視頻顯示,除了這處新刻的文字和符號,該景點還有多處刻劃的“舊傷”。

從八達嶺長城到敦煌壁畫,從杭州西湖到四川峨眉山……我國大量文物、名勝古跡被游客以刻字、涂鴉、踩踏等方式損壞。而且,這樣的行為已經持續(xù)多年,屢禁不止。

“目前對于刻字、涂鴉、踩踏等損壞文物和名勝古跡的行為進行處罰,主要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但上限五百元的罰款力度,與文物遭受的損傷程度以及修復費用相比,差得太多。建議除罰款外,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讓損毀者承擔修復費用,以此來提升違法成本和法律威懾力。”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孫煜華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全國人大代表、江西財經大學貿易與環(huán)境研究中心主任李秀香認為,可以參照民法典關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理念,對于給文物、名勝古跡造成嚴重損壞的行為,景區(qū)有權提起訴訟主張懲罰性賠償。

文物被損壞將很難恢復原貌

長城作為我國首批獲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定的世界文化遺產之一,備受關注。就在今年,在長城城墻上刻字的新聞,曾兩次登上新聞熱搜。

3月24日,八達嶺長城景區(qū)恢復開放首日,就有游客拿鑰匙在長城城墻上刻字,并拍攝視頻上傳網絡。據了解,刻字游客系未成年人,工作人員事后對其進行了教育。

4月6日,在八達嶺長城南二樓半處,一名男子在墻磚上刻字,另一名男子望風掩護,被巡邏的工作人員發(fā)現并制止。事后,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對違法人員李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并罰款200元的處罰。

經年累月的刻劃,使得長城城墻變得“傷痕累累”,而這樣的遭遇,只是我國文物、名勝古跡遭破壞的一個縮影。故宮、天壇、丹霞地貌、敦煌壁畫等眾多文物和名勝古跡,都未能逃脫被不文明游客留名的厄運。

游客在刻劃之后“事了拂衣去”,被破壞的文物和名勝古跡卻因此留下了難以愈合的傷痕。

北京市文物局一位不愿具名的專家告訴記者,無論是文物還是名勝古跡,無論是自然景觀還是人文景觀,遭受的損傷都是不可逆的,基本上很難完全復原。

“以長城為例,無論我們采用怎樣的技術、多大的代價去修復,都很難和城墻磚塊的原貌一模一樣,總會有痕跡和瑕疵。自然景觀更是如此,正如丹霞地貌工作人員所說,丹霞地貌被破壞后,再過600年也難以恢復原貌。因為一個景觀的形成,通常要經過成百上千年甚至更長的時間,一旦被損壞,是很難靠人力來恢復原貌的。”這位專家說。

用懲罰性賠償加大違法成本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有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行為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孫煜華在梳理了近年來的相關新聞報道后發(fā)現,事件發(fā)生后,給予最重的處罰也就是“行政拘留五日并罰款”,但這樣的處罰畢竟是極少數,通常情況下是以批評教育、罰款為主,事實上,大多數情況則是因為找不到游客只能不了了之。

“承載重要文化或自然價值的文物、名勝古跡,是獨特的、不可再生的、難以修復的。一旦被損壞,就要花很大的代價去修復,而且還無法修復如初。”孫煜華說。

李秀香說,修復被嚴重損壞的文物、名勝古跡,需要花費高昂的人力、物力、財力,懲罰性賠償旨在對主觀惡意造成嚴重后果的侵權行為進行加重制裁,既能解決高昂修復費用的問題,也能讓法律更具威懾力,從而更好地保護文物和名勝古跡。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經有了違法者承擔修復自然景觀費用的案例。

2017年4月15日凌晨4時許,張永明、張鷺、毛偉明三人在明知景區(qū)嚴禁攀爬的情況下,使用電鉆、掛片、繩索等工具攀爬至世界自然遺產地三清山標志性景觀巨蟒峰巖柱體頂部。在攀爬過程中,他們用鐵錘將26枚膨脹螺栓釘打入了石體內,給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復的嚴重損毀。最終,其中2人獲刑,并處罰金;3人連帶賠償環(huán)境資源損失費600萬元。

孫煜華建議,考慮到文物、名勝古跡高昂的修復費用,建議在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時作出懲罰性賠償的規(guī)定,加重惡意違法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提高法律的威懾力,以此來減少類似事件的發(fā)生,這既是保護文物、名勝古跡的需要,也是更好落實《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需要。

可以對損壞文物行為隨手拍

值得注意的是,懲罰性賠償的順利實施,必須要先解決一個難題——損壞行為發(fā)現難。

記者近日在登北京八達嶺長城時發(fā)現,城墻上有多名工作人員負責維護秩序。然而,與游客的數量相比,這樣的人員配置并不足以在第一時間發(fā)現刻字、涂鴉等行為。

“目前,為了應對刻字、涂鴉等行為,我們主要是靠加大巡邏力度來解決,確實起到了一定的效果。當然,難免會有漏掉的情況。尤其是在人流量大的時候,更多的精力是放在秩序維護和安全管理上,對于短時間內就能刻完字的行為,就很難發(fā)現了。”一名工作人員對記者說。

事實上,發(fā)現難、取證難一直是治理損壞名勝古跡問題的難點。

對此,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認為,可以借鑒“交通違法行為隨手拍”的做法,設定相應的舉報規(guī)則,賦予公民舉報的權利,用公眾的力量來監(jiān)督損壞文物、名勝古跡的行為。

《公安部關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的決定》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經查證屬實,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

“按照上述規(guī)定,個人‘隨手拍’后的資料經過民警審核合格后,就可以作為處罰的依據。一些地方的試點,也證明這一做法的可行性。文物、名勝古跡保護也可以借鑒這一做法,以此來解決發(fā)現難、監(jiān)督難的問題。”喬新生說。(記者 蒲曉磊)

  • 標簽:文物古跡,留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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