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身體不適,堅持工作到下班前半小時才請假,卻在回家路上暈倒,因腦出血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但行政機關認為其在請假回家途中發(fā)病死亡,不屬于工傷。記者昨天從法院獲悉,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了這份《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事件經過
早退半小時 他倒在回家路上
去世男子名叫張超(化名),年過五旬,單身,和年邁的父母一起生活,并照顧老人起居。平時工作更是勤奮忘我,辦公桌的臺歷上密密麻麻地記滿工作日程。在生活和工作的重壓下,他常覺頭疼目眩。
事發(fā)當天上午,張超忽感頭痛,休息了一會兒也不見好轉,堅持到中午勉強吃了兩口飯,又覺頭暈??墒鞘诸^還有好多工作急需處理,他繼續(xù)下午的工作。
下午4點半,他感覺頭暈得厲害,雖然離下班只有半小時,但他實在挺不住,便跟部門領導請假回家休息。從單位到地鐵不到10分鐘的步行路程,他卻走了近1小時。在進行線路換乘時,一陣眩暈后,發(fā)生嘔吐。地鐵工作人員迅速撥打急救電話。救護人員趕來時,張超仍有意識,說出了弟弟的電話,后被送往醫(yī)院。兩小時后弟弟趕到醫(yī)院,卻得知張超已去世的噩耗。醫(yī)院開具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張超的死亡原因為腦出血。
工傷認定
一波三折未能如愿 父母悲痛離世
張超弟弟趕到哥哥的單位,其科室領導和同事們將張超出事當天在單位的發(fā)病情況詳細告知。張超弟弟問該單位領導這能否認定工傷,單位領導承諾盡力申報,但也提出,張超并非從單位直接送往醫(yī)院,單位申報工傷時,還需要家屬配合。
張超的父母委托該單位申報工傷。單位在填寫的《工傷認定申請表》中寫明:張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感到身體不舒服,距離正常下班還有半小時請假回家休息,在回家途中被送往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去世,現單位同意為他的死亡申報工傷。
然而半個月后,張超父母接到了行政機關郵寄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張超在下班途中突發(fā)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現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
張超的突然離世給家人帶來了巨大打擊,他父母相繼去世。弟弟忍著悲痛,聘請律師起訴,要為哥哥的死亡討說法。
庭審爭議
回家途中暈倒后死亡 算不算工傷
承辦法官滕恩榮接案后,認為這屬于涉及公民重大人身權益的案件,故發(fā)建議書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并通知單位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開庭前,就張超的發(fā)病地點及發(fā)病情況等,承辦法官多次向原被告詳細了解核實。
庭審中,原告律師提出,張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應認定為工傷,故請求法院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重新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
被告行政機關則辯稱該機關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豆kU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理解為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且情況緊急,在工作崗位上死亡或者從工作崗位上直接送往醫(yī)院搶救并在48小時之內死亡。“張超因病請假回家途中突發(fā)疾病并經搶救無效后死亡,并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情形。”
此案爭議焦點集中在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法律適用的理解上。法官經類案檢索,發(fā)現行政機關和法院在此方面存在較大爭議。
法官說法
為何他的死亡能被“視同工傷”
承辦法官告訴記者,《工傷保險條例》中將工傷確認分為“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兩種情況。“認定工傷”是指有關受到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事故傷害或職業(yè)病,符合認定工傷的情況。由《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作為“認定工傷”的確認依據。“視同工傷”是法律擬制的一種規(guī)定,本身從法律性質上雖不屬于“認定工傷”的范圍,但亦屬于確認工傷的一種情況,根據法律特殊規(guī)定,將其視同工傷處理確認。由《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作為“視同工傷”的確認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此條款在工傷爭議案件中,經常產生法律適用理解方面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視同工傷的情形本不屬于工傷范圍,只是法律出于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fā),才將這種情形視同為工傷。故適用此條款時應從嚴,必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并直接在工作崗位上因突發(fā)疾病死亡,或直接從工作崗位上送醫(yī)搶救無效且于48小時之內死亡的,才能視同工傷。另一種觀點認為,無論是認定工傷還是視同工傷均是法律規(guī)定的工傷確認種類,因法律條文并無明確的“雙直接”的限制性規(guī)定,因此為充分保障勞動者權益,只要能確定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死亡或突發(fā)疾病后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即可視同工傷。是否從崗位直接送醫(yī)搶救等,不應成為視同工傷的障礙。
“張超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已發(fā)病,但發(fā)病需要一個過程,張超感到不舒服仍堅持工作,實在堅持不了才請假。一般人突發(fā)疾病死亡概率極小,未直接就診而選擇回家休息,也屬正常認知?!恫挥枵J定工傷決定書》直接認定張超是在下班途中才發(fā)病并導致死亡,應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因《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并未將勞動者必須在突發(fā)疾病后從工作崗位上當場直接送醫(yī)搶救作為“視同工傷”的法定限定條件,因此《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以張超在下班途中被送醫(yī)搶救后48小時內死亡為由,認定不符合該《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應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判后建議完善立法或出臺立法解釋
承辦法官注意到,有兩份證人證言很關鍵。張超的同屋同事及其科室領導將其出事當天在單位發(fā)病的情況詳細告訴了他弟弟。單位為張超申請工傷時,也提供了其證言。在行政程序中,證人又做了詳細筆錄并簽字。
“不少類案中,工傷申請表里雖然說明勞動者是工作時間在崗發(fā)病,卻無證據支持,本案中,張超的單位提供了書面證明。”承辦法官說,張超雖是在回家途中被送醫(yī)搶救無效死亡,但他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發(fā)病的事實有充分證據確認,因此,對他的死亡確認視同工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是正確的。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行政機關對張超單位提出的有關張超死亡的工傷申請,重新履行處理職責。
張超弟弟拿到判決書后很激動,律師代表原告向法院表示感謝。行政機關負責人表示尊重法院裁判,不上訴。很快,行政機關主動對張超的死亡作出了《認定工傷決定書》:“確認其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決定視同工傷。”
在此承辦法官建議,除了勞動者應加強勞動保護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加強證據意識以外,應由立法機關完善立法或出臺有效的立法解釋,例如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進行明確的、細化的、有效的立法解釋,不僅使工傷保險規(guī)則體系更加完善,而且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更有效地統一法律理解和適用,從而達到有利于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